淄博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已没有60日限领期限。
淄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自2023年10月1日起,淄博市将按照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90%同步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为:
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890元调整为1980元,增加90元;
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710元调整为1809元,增加99元;
高青县、沂源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530元调整为1638元,增加108元。
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长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①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每缴费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②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
③累计缴费时间10年(含)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注意: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