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川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
第十一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参照“管理中心”规定的在职职工的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自主申报,个人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低于自治区人社厅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第十二条 缴存人应按协议约定申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月缴存额。
第十三条 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利息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的,个人账户自动封存(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可申请封存其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缴存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