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6895元,月缴存额上限单位和个人分别为3227元,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990元,月缴存额下限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00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个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南宁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6,895元,下限为 1,99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