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基数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2022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9903元,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计算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高于月平均工资3倍(即29709元)的,按29709元核定;低于2021年市政府发布的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温州海经区、温州湾新区228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207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1840元/月)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核定。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及雇工、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以个人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按不低于5942元(月平均工资9903元的60%)、最高不超过29709元(月平均工资9903元的3倍)的范围自主申报月缴存工资基数。
缴存比例
1)企业职工: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
2)灵活就业人员:
1、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在10%—24%之间自主申报缴存比例;
2、参照单位职工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单位和职工在5%—12%之间自主申报同一缴存比例,由个体工商户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