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自2023年7月1日起,天津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天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6451元。
备注:
1、对于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