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企业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因病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意: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