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说明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方法不同,相应的程序与补偿金也是不同的。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动合同终止,如上文所述,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亦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
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最重要的区别是: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劳动合同。
提出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解除的主体都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二者在通知义务、补偿金方面有不同的规定。
当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企业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按员工入职时间每满1年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如果是员工主动想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此时员工属于辞职,员工需要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无须征得企业同意,即可于30天后离职。
当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主动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时,企业提出与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劳动法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因此,终止劳动合同不存在1个月补偿金(俗称“代通知金”)的问题。终止劳动合同也要给补偿金,计算方法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同。
若此时是员工主动想要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此时员工没有提前通知的义务,也就是说,员工可以提前跟企业说明,也可以不提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