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些城市,比如北京,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其实蛮鸡肋的。 首先,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需要员工签字同意后,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审核同意之后再入职同等岗位的员工,可以延用不定时工时制。如果程序不合规就会被认定无效。 其次,即使实行了不定时工时制,与员工之间形成了心理契约,平时不用打卡上下班,但需要以完成工作目标为前提,员工自行安排工作时长,所以原则上不存在加班情况,但这不意味着员工工作时长就可以无限期延长,不定时工时通常平均每天工作时长也不能大于8小时,每周至少要安排一天休息。 再次,企业要明确不定时工时制岗位其工时统计办法、调休机制等,进一步明确标准工时员工是早九晚六,上下班打卡;而不定时工时员工不用卡点打卡,可以是任意时间上下班,但总体工时仍然是8小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工作12小时而不计加班。 如果企业是为了减少加班费用支出,而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话,可能要失望了,因为不定时工时制员工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上,举证后仍然需要支付加班费。 如果是出于对员工灵活管理,减少上下班打卡摩擦,对员工岗位不实行严格打卡记录,以期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目标为前提,以其工时统计台账来记录考勤,核发工资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题主虽然刚加入公司没有多久,但作为考勤管理、薪酬管理的HR部门,如果涉及员工考勤jf事件,责无旁贷的一定会让HR来处理。 不定时工时制的司机,去年任务比较重,而且部门负责人也认同,估计实际情况是司机经常加班连轴转的运输货物,或者开车送客户、领导们聚餐,送到后还要等着,直至聚餐结束后把人安全送到家,这样的工时统计下来每天肯定是远远超过8小时了,所以现在不是很忙的时候,员工提出要带薪调休,部门负责人也同意。 虽然情理上这么做没有问题,但是作为考勤规范管理的HR做任何审批都要有据可依,要明确企业是否有不定时工时制岗位的工时统计规则、调休机制,如果有按制度执行即可,如果没有后期要补充完善,而此时面对员工的申请,则需要员工提供去年工时统计的证明材料,在1:1的调休规则下,要能够提供调休时长对应的加班工时统计数据,如果员工提供不了,HR也就无法审核该申请。员工如果继续坚持休假,HR可以建议其先用带薪年假来休假,不够的,按照事假处理。HR核算考勤要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来执行。 HR在企业管理中经常扮演制度执行者的角色,是劳动法规的代言人,只有守住底线按规办事,就能立于不败之地,如果觉得部门负责人都同意了,拒绝不好,半推半就的没有依据就审核通过,后续其他员工、部门也有样学样,或者明年员工继续提出这样的要求,HR就很难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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