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下大家:
我们公司是一家私企,试用期间不签订合同,领导规定一般是1-3个月的试用期。现有一销售,试用3个月的时候,领导认为条件不够转正,延长试用期;4个月的时候,因为销售业绩不佳,工作报告不及时交,领导认为该员工不合适,决定辞退。现在员工以来公司上班4个月被辞退为由,要求公司补偿一月工资。请问公司是否要支付?对于我们公司现在这样的情况,是否制度有不足之处,如何改善?
雪儿0822 2015-10-21 10:05 回复 赞(0) 10楼
雪儿0822 2015-10-28 08:57
Jason78056682 2015-10-21 10:00 回复 赞(0) 9楼
竹诸葛 2015-10-21 08:51 回复 赞(0) 8楼
如果你工作满了4个月,至少获得4个月的额外补偿,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公司应当向你支付3个月的双倍工资。
由于公司与你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与你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你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所以,公司辞退你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