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部拟重新分配各岗位及不同业绩区段的提成点位,同时制定末位淘汰制度,激发业务积极性与危机感。
请问,对于天生具备竞争性质的销售岗位,末位淘汰一定违法吗?
如何做才能合法合规呢?
枭戾 2025-05-09 15:24 回复 赞(1) 7楼
末位淘汰本身不必然违法,但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需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中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 的法定解除条件。合法实施需做到:科学设计考核体系,明确 “胜任” 的量化标准(如销售额、客户开发等指标),避免单纯以排名末位淘汰;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制度并公示,保障员工知情权;对末位员工优先采取调岗、培训、绩效改进等措施,仍不胜任时依法解除并支付补偿;可将末位与薪酬调整挂钩,但需协商一致。例如某企业通过季度考核后先培训、连续两季度未达标再解约,因符合法定程序被认定合法。核心是将淘汰与岗位调整、培训等非解约措施结合,确保解除合同符合法定要件。
bob1111 2025-05-08 12:06 回复 赞(0) 6楼
说下个人观点。1.末位淘汰不是法规法条的标准用语,类似转正等词语,属于人力资源管理用语。平台法务老师经常讲到的一条---处理劳动关系,要把人力资源管理用语变成“法言法语”
2.因为末位淘汰不属于法定用语,那么,公司可以定义什么样的情形属于末尾,无外乎某个考核周期的绩效考核结果在最后一位,也可以定义其他的情形。淘汰也可以定义各种情形。但这种定义均不可超出法定的情形。 如公司和员工如签署岗位调整协议,约定在某个考评周期或连续几个考评周期在最后一位的,公司可以调整员工的岗位,是hefa有效的。这里的“淘汰”是调整工作岗位(也可以调整薪资),但不是普通理解的解除劳动合同。剩余的楼主自己脑洞吧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5-05-07 11:34 回复 赞(0) 2楼
末位淘汰是一种机制,是否违法看公司的解除方式。
如果公司以末位为由单方解除的,涉嫌违法解除;如果因为末位,从而认定不胜任,基于不胜任进行调岗或者培训后仍不胜任的,此时单方解除,就是合法解除,当然,末位是否就是不胜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如果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只要签署了协议,无胁迫、欺诈的情况,解除也是合法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试用期末位,如果末位确实属于未完成岗位要求,此时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是合法的。
不胜任解除、协商解除,都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不需要支付补偿金;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