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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岗位是副总经理,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
2024年4月30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21日期间,张三、公司多次沟通返岗事宜,公司拟对张三调岗降薪,张三未同意,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张三于2024年5月21日返岗,2024年5月22日最后在岗。
2024年5月23日,张三向公司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不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024年5月28日,公司向张三发送《解除通知》,解除理由为无故旷工。
张三诉讼请求:公司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1800元、代通知金13800元。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张三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C: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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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火的桂花15101006 2025-03-28 15:02 回复 赞(0)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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