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平谷法院审结一起典型的“逆向派遣”案件,明确认定其违法性,确认当事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3年8月,梅某入职某机械公司担任组装工,负责组装机械和零部件。但是,2013年10月起,他的社保却由一家派遣公司缴纳。2018年4月,梅某与机械公司签订了一份有效期至2019年1月的普工合同。2019年1月,梅某达到退休年龄离职。整个工作期间(2013年8月至2019年1月),梅某的工作岗位、内容从未改变,工资还逐年上涨。
离职后,梅某要求确认与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他提交了2013年8月与机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机械公司不认可这份合同,但既不解释原因,也不申请印章鉴定。
机械公司辩称梅某是派遣员工,提交了2013年10月与某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照片打印件,称派遣岗位是组装工(1人),并称派遣的就是梅某,但关键证据《劳务派遣人员名单》缺失。机械公司无法说明2013年梅某劳动关系如何变更为派遣,也拿不出解除2013年劳动关系的任何手续。梅某否认这份派遣协议。值得注意的是,该派遣公司已于2018年底注销。
因此,梅某申请劳动仲裁被以超时效驳回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13年8月至2019年1月与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4月签订的合同有效:双方直接签订了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的劳动合同,结合社保缴纳(此期间社保仍由派遣公司缴纳),但结合直接合同及公司自认,确认此段劳动关系。
2013年8月签订的合同有效:机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且有能力核实保管劳动合同。其否认2013年8月合同却拒做鉴定,也未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该合同真实有效。据此确认双方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2014年1月至2018年3月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法院驳回机械公司此期间为劳务派遣的主张,理由有三:
第一,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公司主张劳动关系已解除或变更为派遣,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2013年的劳动关系或建立了合法的派遣关系。梅某工作从未间断且岗位未变。
第二,岗位性质不符派遣要求:即使假设派遣协议指向梅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实施。梅某从事的组装工作是机械公司的主营业务核心岗位,且已连续工作数年,绝非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该岗位使用派遣工违法。
第三,逆向派遣违法:本案是典型的“逆向派遣”。梅某先与机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公司在未解除原劳动关系、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安排其与派遣公司“签协议”,再派回原岗位。这实质是用假派遣形式掩盖真实劳动关系、规避用人单位法定责任,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确认梅某与某机械公司自2013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揭示了“逆向派遣”的违法本质,并明确了几个关键法律问题:
1)如何认定真实劳动关系?
核心看实际用工管理关系。劳动者是否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是否由单位安排工作、支付报酬(即使形式有变)?工作内容是否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梅某与机械公司存在实际用工,且有多段直接签订的合同佐证。本案中,梅某长期、连续地在机械公司核心岗位工作,受其管理,工资虽由派遣公司名义缴纳社保(资金来源仍是公司),但实质管理从未改变,故劳动关系始终存在。
2)什么是合法的劳务派遣?有何限制?
合法派遣涉及三方(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合同、付工资、缴社保;用工单位负责实际工作管理。法律严格限制派遣岗位:仅限临时性(≤6个月)、辅助性(非主营业务)、替代性(如原员工脱产学习/休假时的替代)岗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超出此范围的派遣均违法。本案梅某的组装工岗位是机械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环节,且工作长期、稳定,完全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要求,且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10%。故派遣形式本身即违法。
3)为何“逆向派遣”是违法的“假派遣”?
“逆向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先招用劳动者建立事实或合同劳动关系,后通过不解除或强迫解除原关系,再让劳动者与指定的派遣单位签约,最后将其派回原单位原岗位工作。其核心目的是:切割连续的劳动关系(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等责任)、转嫁用工风险(如工伤、社保)。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法律所禁止的无效行为。本案即典型例证,法院直接穿透形式认定真实劳动关系。
法律红线不容触碰,只有依法用工、理性维权,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避免将长期岗位转为派遣用工,选择合规派遣单位,杜绝“假派遣”。劳动者应在签订合同前仔细核查用工主体,留存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发现异常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部门丨东高村人民法庭
来源:平法e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