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期间与其他公司存在社保关系,即查明其他单位有为其持续缴纳社保,那么是否可以以此来认定该员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目前在职单位与另外为他持续缴纳社保的单位不在同一个城市。
所以,要认定员工是否存在双重劳动关系,除了社保缴纳情况,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员工是否在其他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管理、获取劳动报酬等事实。
存在多种非双重劳动关系缴纳社保情形:可能存在以下非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况,像员工亲属在其他公司任职,出于人情等因素帮员工缴纳社保;或者员工与其他单位约定只是帮忙缴纳社保,不提供实际劳动 ,也不接受单位管理、不获取劳动报酬,这些情况下都不能认定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缴纳社保非认定劳动关系唯一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缴纳社保只是判断劳动关系存在的因素之一,不是决定性因素 ,比如存在社保代缴、挂名缴纳社保等情况,虽然有社保缴纳记录,但双方之间实际不存在真实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不能仅凭社保缴纳记录直接认定!需结合实际用工(如是否接受管理、领工资等)综合判断,社保跨地区缴纳不必然证明双重劳动关系。??
和前面观点一样,不能认定劳动关系,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双重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