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婚假10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13天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
(一)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二)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六十天产假;
(三)男方享受二十五天护理假;
(四)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