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而天津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60天
综上,在天津未婚生育可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根据具体生育情况享受额外假期,但不能享受天津规定增加的60天生育假(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