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
二、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三、从业妇女本人和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本人和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者原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生育金=生育医疗补贴+生育生活津贴
01 生育医疗补贴
符合条件的参保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500元计发,其中危重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300元计发;
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含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00元计发;
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含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
02 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育当月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封顶,下托底)除以30天(无法除尽的,见分进角)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加上生育假)计发。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