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天;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武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产假天数如下:
- 正常分娩产假为158天(根据湖北省现行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 难产生产的产假为173天(国家规定98天产假+湖北省增加的60天产假+15天难产假);
-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
-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
- 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