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天;
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
“法定生育条件”指:一是符合法定生育年龄;二是婚内生育;三是符合我国生育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