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天;
根据国家《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享受其增加的假期;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六)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另外,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有关规定: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产假期间视为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