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时间内,参保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停发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女职工妊娠4个月(不含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15天;
(二)女职工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不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
(三)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的,产假98天,剖宫引产的,产假增加15天;
(四)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的,产假158天。剖腹产的,产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由财政部门全额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停发,生育津贴不予发放。具体产假天数可咨询当地人社局或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