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60天
产前假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す娑?gt;办法》: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确需安排的,须经主管局报请市劳动局批准;每班安排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核减劳动定额;从事站立操作的,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怀孕的女职工按医务部门的要求,领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其所在单位应将检查时间计为劳动时间 (含路途及候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