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层面的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需根据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具体规定来确定。例如: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婚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休假期包括公休日( 星期天),但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星期日(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期中的法定节假日,可累加在休假期内。”
《新疆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休假天数计算,不含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当时实行六天工作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因此,在上海、广东、山东、贵州等地,婚假应包括休息日而不包括法定节假日。而在新疆、四川等地,婚假中,既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休息日。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假期管理规定》的通知》(甬环发(2018)9号)第十二条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按规定享受婚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含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回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婚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