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内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子女在三周岁以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
第十三条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盟内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90天;配偶护理假25天。实行0—3岁父母育儿假制度,盟内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子女在三周岁以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薪、辞退或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营造性别平等的就业市场环境,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企业在职工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各地可予以适度补贴。
育儿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周六日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