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
情况一:
将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时间回溯至用工之日,即涵盖了之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
如果补签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已经涵盖了此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即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达成了和解,视为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进行了追认,这种情况下,仲裁及法院通常不支持劳动者二倍工资的请求。
情况二:
将补签之日约定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时间,即不涵盖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
如果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涵盖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的,则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条款是为了惩罚和阻止故意或恶意所致的特定行为。
如果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应视为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