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省医保局等三部门昨日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对我省原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进行调整。
自6月1日起,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津贴申领可直接发放至个人,实现个人“即申即享”。即:符合申领条件的参保职工,完成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报销后,由医保信息平台自动抓取相关数据信息,向参保职工发送短信通知,提醒职工个人通过线上方式确认生育和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等信息,或到医保经办机构线下补充提交有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将生育津贴直接逐月发放至参保职工社保卡金融账户。
财政全额供养单位以及中央直属单位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发放工作,仍按《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财政供养人员生育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社〔2013〕1079号)执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调整。
通知要求,各市县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推动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调整落实到位。
来源:海南特区报